关于印发365投注平台办理
赌博等七类常见治安案件裁量标准的通知
分局各办案单位:
为规范赌博、殴打他人、盗窃、诈骗、故意损毁财物、卖淫嫖娼、吸毒等七类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特制定《365投注平台办理赌博等七类常见治安案件裁量标准》,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分局法制室联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分局之前下发的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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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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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赌博等七类常见治安案件裁量标准
一、赌博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以“打麻将”、“斗地主”、“拖拉机”等参赌人数固定、赌注标准同一的方式进行赌博的;
(2)以“三公”、“牛牛”、“炸金花”等聚众形式赌博中的普通参赌人员;
(3)以“三公”、“牛牛”、“炸金花”等聚众形式赌博,参赌人员不足10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庄家”以及负责派牌、抽水、望风、放数、接送参赌人员等工作的人员;
(4)经营、接受摆放普通赌博电子游戏机1台的;
(5)利用赌博电子游戏机赌博的参赌人员;
(6)利用“六合彩”、赌球等投注形式进行赌博的参赌人员;
(7)利用“六合彩”、赌球等投注形式进行赌博的“庄家”、“赌头”,收受投注总额不足1000元的;
(8)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以“三公”、“牛牛”、“炸金花”等聚众形式赌博中,参赌人员在10人以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庄家” 以及负责派牌、抽水、望风、放数、接送参赌人员等工作的人员;
(2)经营、接受摆放普通赌博电子游戏机2台以上的;
(3)经营、接受摆放可同时满足多人参与的赌博游戏机的;
(4)利用“六合彩”、赌球等投注形式进行赌博的庄家、“赌头”,收受投注总额在1000元以上的;
(5)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6)因赌博行为影响正常社会秩序,被群众多次投诉的;
(7)在查处治安黑点中查获或者因案件特殊,侦查工作需要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裁量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
(2)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
(4)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不符合“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
(2)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
(3)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或故意伤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伤害后果特别轻微的。
3、不符合情节较重、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盗窃行为中,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2)结伙盗窃的;
(3)以专用工具或技术性、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5)在医疗场所盗窃的;
(6)在车站码头、街面等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8)多次盗窃(未在二年内的)或曾因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罚过,再次实施盗窃行为的;
(9)因盗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0)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诈骗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诈骗行为中,情节一般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诈骗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2)结伙诈骗的;
(3)入室进行诈骗活动的;
(4)诈骗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5)曾因诈骗、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类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6)采取电话或发送手机短信等手段进行诈骗的;
(7)因诈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8)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五、故意损毁财物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2)故意损毁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
(3)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4)因故意损毁财物,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六、卖淫、嫖娼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商谈好价钱或者双方均默认价钱,并且卖淫嫖娼行为已经发生的,但行为人系被胁迫、诱骗从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事后行为人自首的除外;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从事卖淫、嫖娼行为的;
(3)因卖淫嫖娼、拉客招嫖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4)因组织卖淫等同类行为被刑事处罚的;
(5)治安黑点整治工作中查获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商谈好价钱或者双方均默认价钱,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卖淫嫖娼行为没有发生的;
(2)商谈好价钱或者双方均默认价钱,后行为人主动停止了淫嫖娼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其他情节较轻的行为。
七、吸毒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二】裁量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吸毒,且危害不大的;
(2)被胁迫或诱骗吸毒的;
(3)吸毒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4)吸毒后有立功表现的;
(5)其它情节较轻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自行供述吸毒两次以上的;
(2)一次吸食两类以上毒品的;
(3)两人以上一起吸毒的;
(4)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的。
(5)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6)吸毒后伴有淫乱、自伤、自残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7)治安黑点整治工作中查获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其他说明
(一)本规定所称的“不足”,不含本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二)违法嫌疑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等情节的,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