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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派驻法制员制度和明确法制审核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8

 

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派驻法制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制员派驻单位。

具体名单略

二、工作要求。

(一)派驻法制员一般依托案管中心开展工作。经侦、禁毒、交警、出入境管理大队的法制员,原则不直接到派驻单位工作;需要开展的工作,由相关单位送案到法制室。

(二)法制员审核权限,按《365投注平台派驻法制员工作职责规范》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刑事案件受立案、刑事拘留、刑事不予立案等;

第三,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四、刑拘(逮捕)后释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解除取保候审、解除监视居住。

(三)经侦、禁毒、交警、出入境管理大队等单位的挂钩法制员,除完成派驻工作任务外,仍需承担和统筹法制室专项工作任务。其他法制员以派驻单位工作为主。

(四)值班要求。

1、法制室民警和派驻法制员,参加法制室值班备勤,由法制室统一安排。派驻法制员当天在法制室轮值的,应当在法制室开展工作。

2、正常上班时间,需要法制部门审核的行政、刑事案件,经办案部门领导审核后由派驻法制员负责审核。

3、为确保案件质量,刑拘(逮捕)后释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解除取保、监视居住等工作的审批,办案民警仍送法制室,由法制室值班人员(含当天值班的法制员)负责审核。

4、下班时间、节假日,或者派驻法制员因值班、休假等原因故无法完成审核工作的,需要法制部门审核的行政、刑事案件,由法制室值班民警负责。

5、派驻法制员不参加派驻单位的值班备勤工作。

(五)派驻法制员实施轮换制度,具体轮换周期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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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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