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法制员制度实施后,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保障派驻法制员依法履职,现将派驻法制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规范规定如下:
一、在所驻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
(一)履行法制审核监督职能。负责所派驻单位刑事、行政案件的全部法制审核工作。特别是“受案立案审核职能、刑事案件两统一审核职能”。
1、刑事案件审核工作,包括刑事立案、刑事不予立案、撤销刑事案件;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释放、转变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的审核。
第一,呈请逮捕的,案件主办民警应当在呈请逮捕前7日(刑事拘留7日的,应当在呈捕前2日),将案件交派驻法制员审核,派驻法制员对全案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是否同意、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
审核时,应当对照受案时或者刑拘时提出的“证据清单”,逐一审核完成情况。对于未能获取的证据,要分析原因,查找问题。
第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主办民警应当在移送审核起诉前10日,将案件交派驻法制员审核,派驻法制员审核后提出书面审阅意见。
法制员认为应当收集的证据,主办侦查员没有收集,法制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督促主办民警开展取证,并报法制室负责领导、办案单位负责领导。
2、行政审核工作,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环节的审核。
3、对于派驻法制员提出的审阅意见和侦查建议,主办民警应当执行;有异议的,应当的报办案单位主管领导,由办案单位领导、法制室领导研究解决。
(二)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全程监督、指导。
1、对规定范围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派驻法制员进行全程监督、指导。
2、规定范围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案件受案、立案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派驻法制员应梳理案件情况,提出案件定性、侦查方向;并从违法事实、犯罪构成的角度出发,提出案件应当收集的证据清单。
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留存备查。
3、对于主办民警提出的侦查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主办民警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指导,及时解决案件侦查中遇到的问题。
(三)督促办案人员严格按程序、时限办理案件。
依托案管中心的办案提醒制度,按要求发出办案提醒。对发现的执法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开展所驻单位执法质量考评工作。
督促所驻单位对在办、办结的案件及时自查、整理和归档。对执法考评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点评,推动所驻单位提升执法质量。
(五)对案件(规定范围或者指定的)进行案件评议,撰写案件点评分析报告。
(六)参与所驻单位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涉法信访案件及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和办理。
(七)参加派驻单位的案件分析会、集体议案会,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八)协助所驻单位开展信访接访工作,并及时将接访情况向被派驻单位负责领导报告。
(十)协助所驻单位做好办案区、案管中心管理工作。
(十一)开展所驻单位法制业务培训工作,为办案民警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十二)收集执法难点热点问题,开展执法调研,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十三)承办分局和法制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在法制室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
(一)参加法制室的值班备勤,履行法制审核职责。
法制室安排24小时值班。正常上班时间,一般由派驻法制员完成派驻单位案件的审核工作。下班时间或者节假日,法制室统一进行值班安排,值班民警负责全局的审核工作。
(二)参加法制室工作例会,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讨论分析疑难复杂案例、总结通报执法工作情况。
(三)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刑事不立案复议等案件。
(四)组织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质量考评等工作。
(五)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
(六)完成法制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考核
(一)派驻法制员的考核工作由分局法制室负责组织。
(二)派驻单位的评先评优工作,与所派驻单位的执法质量情况挂钩。
1、被派驻单位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未达优秀的,取消该单位派驻法制员的评先评优资格。
2、被派驻单位年度内发生重大执法过错,且法制员负有审核责任的,取消该法制员的评先评优资格。
3、被派驻单位年度内执法工作被上级公安机关通报批评的,取消该单位派驻法制员的评先评优资格。
(三)派驻单位年度执法考评优秀,且没有发生执法过错案件的,在同等条件下,该单位的派驻法制员在提拔晋升中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