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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顺交警业务法制审核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4

 

为进一步推动派驻法制员制度,加强交警业务的审核把关,根据分局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交警业务的法制审核权限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交警大队各法制员不再行使法制审核权。但作为交警大队的兼职法制员保留,负责全区交警业务的执法监督、指导工作。

二、各交警中队办理的行政、刑事案件中,其中以分局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刑事立案、刑事强制措施、呈捕、起诉等需要法制审核的业务,由法制室负责。

三、交警业务案件的法制审核分工如下:

(一)正常上班时间,各派出所交警中队办理的案件,需要法制室审核的,由各派出所派驻法制员负责。

(二)正常上班时间,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机动中队办理的案件,需要法制室审核的,由法制室值班民警、交警大队派驻法制员共同负责。

(三)下班时间或者节假日,各交警中队办理的案件,需要法制室审核的,由法制室值班民警负责。

(四)释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其他特殊疑难案件的审核,按照法制室值班制度进行。

四、各派出所交警中队办理案件的执法质量,纳入派出所执法质量范畴。

五、下列案件的审核、监督职责,按交警中队所属单位,由交警大队、各派出所分别承担:

1、交警大队、各派出所交警中队使用“交警专有业务办案系统”办理的案件;

2、交警大队、各派出所交警中队以“交警大队、交警中队、交通警察”名义对外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

3、其他以交警大队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执法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因此,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执法工作”时,应以“交警大队、交警中队、交通警察”名义实施。

七、交警大队有独立执法权,面临以“交警大队”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交警大队的行政诉讼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因行政编制上,派出所领导不属于交警大队;因此每宗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由交警大队领导出庭应诉;

2、诉讼代理人由交警大队民警(含兼职法制员)、交警中队民警、法制室民警担任,具体由交警大队牵头确定,法制室、各派出所协助。

八、本通知自2016年3月8日起执行,具体由分局法制室负责解释。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

2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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