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对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规定提交集体讨论决定。下列情形为“重大、复杂行政案件”:
(一)行政拘留十日以上;
(二)罚款金额个人在二千元以上(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罚款金额在六千元以上),单位在一万元以上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机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主管局领导、审核局领导、法制室负责人、法制室负责案件审核的法制员组成,必要时也可由办案单位负责人、有丰富执法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
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各成员权利义务平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予以记录。
第四条 审核法制员初审案件后,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具体表现形式,在行政处罚审批表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情形和依据,对适用集体讨论决定情形的案件,提出拟作出处罚的幅度,并提交集体讨论。
第五条 参加集体讨论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参加集体讨论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 集体讨论所形成的记录、决定、意见书等系内部材料,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
第七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